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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个人或公司的名义注册商标哪个更好?
作者:福建圣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04-29 08:38:48
公司的发展过程中,往往变更名称、变更地址都是很正常的事情。但是,公司名称地址变更后,商标要怎么处理呢?需要变更吗?
依据我国商标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注册商标需要变更注册人的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应当提出变更申请。而且在我国商标法第六章商标使用管理里面的第四十九条规定:福州商标注册人在使用注册商标的过程中,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期满不改正的,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公司地址改变了,不做商标变更会有什么后果?给大家举例说明一下:
假如由企业A和B,企业B如果向商标局申请与企业A相同的商标,商标B肯定会被驳回。这时,企业B以商标连续三年未使用为由向商标局申请撤销企业A的商标。国家商标局予以受理后,会通知企业A在收到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提交其在最近三年内使用该商标的证据材料。商标局怎样通知企业A?
只有一个办法,通过邮寄方式寄到企业A在商标局备案的申请地址。但企业A已经搬迁,未能及时收到邮件,也就不能在两个月的期限内提交使用该商标的证据材料,商标局会视为企业A放弃商标A的专用权,最终会导致商标A被撤销。毋庸置疑,企业A所损失的绝不仅仅是一个商标而已,后期还有可能被B反诉商标侵权。所以企业在换名称或是地址的时候,一定要考虑到商标,而相对来说,商标变更的手续简单,费用较低,与之以后出现因商标变更而引起的经济损失相比,商标变更可谓是划算很多。以上就是关于公司地址名称变更后,注册商标应该怎么解决的问题。
为进一步落实深化福州商标注册便利化改革举措,我局建设完成商标注册证明公示系统,同时上线商标电子注册证。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商标注册证明公示系统拟于2018年11月27日上线运行,社会公众可从中国商标网查看使用。
该系统用于公示商标注册证和优先权证明、商标变更、转让、续展证明等证明类文件的基本信息,社会公众可以通过商标注册号、申请人名称、商标名称等条件进行检索,了解上述商标文件的内容和效力。我局在商标注册证上增加二维码后,扫描商标注册证上的二维码可以链接到商标注册证明公示系统查验其内容和效力。
商标是一种具有信息传递功能的信息资源。商标是企业的无形资产和重要的知识产权。总之,商标是企业极其重要的财产。如果你善于使用它,你可以创造比企业有形资产更多的价值。然而,在注册商标时,有一个小而容易被忽视的问题:以个人或公司的名义注册哪个更好?这里简单介绍一下以个人名义注册和以公司名义注册的区别。以公司名义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提交营业执照、法人登记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证书、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等有效证件、学籍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证件不能作为申请人的身份证件。以个人名义登记的,只需身份证、护照、户口证等有效身份证件,以及《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个体工商户可以以个体工商户注册营业执照的名义申请福州商标注册,也可以以执照上注册的负责人的名义申请商标注册,或者以全体合伙人的名义共同申请商标注册。
1、一般来说,企业的生存率比较高,生命周期比较长,企业负责人变动比较频繁。因此,注册商标的申请人必须是营业执照上的企业法人。
2、以公司名义变更公司名称、地址的,还必须变更商标注册信息,否则撤销商标。
3、而以个人名义注册的,身份证信息、户籍信息变化的概率很小,不必担心商标的变化。
4、以个人名义注册的商标,属于个人。以公司名义注册的商标,属于公司。
5、个人拥有一个商标,该商标可以由公司授权使用,但也可以由其他实体授权使用。对于一个公司来说,它可以与其他实体同时使用一个商标。
6、这显然是非常有害的。如果公司拥有该商标,则无需获得许可,也不存在这种情况。
7、在他看来,无论他申请商标注册的是什么样的名称,他的商业标的性质并没有改变,个人商标和企业商标没有区别。
8、但要慎重选择商标申请主体,特别是合作公司和家族企业,避免公司成长后不必要的商标纠纷。
9、也就是说,个人注册商标的使用价值与公司注册商标的使用价值相同,但在商标变更、继承、转让和使用授权等方面,注册主体的差异具有现实的决定性意义。
提及大型综合超市“欧尚(Auchan)”,很多人并不陌生。鲜为人知的是,围绕着“欧尚”二字,法国欧尚控股(下称欧尚控股)与山东省泰安财源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下称财源事务所)在华展开了一场商标纷争。
历时6年多,双方纠纷有了新的进展。近日,市高级人民法院终审驳回了财源事务所的上诉,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评委)对第9611054号“欧尚”商标(下称诉争商标)不予核准注册的裁定最终得以维持。财源事务所于2003年11月10日登记成立,系一家商标代理机构,经营范围为商标代理。
2011年6月17日,财源事务所向商标局提出诉争商标的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29类商品上。2012年5月20日,商标局对诉争商标予以初步审定并公告。在诉争商标的法定异议期内,欧尚控股的前身欧尚集团于2012年8月20日针对诉争商标向商标局提出异议申请,主张诉争商标与其在先注册的“欧尚”商标构成近似商标,财源事务所系恶意抢注其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而且侵犯了其对“欧尚”享有的在先商标权。
经审查,商标局于2013年10月22日作出异议裁定,认为欧尚集团所提异议理由不成立,裁定对诉争商标予以核准注册。欧尚集团不服商标局所作裁定,于同年11月15日向商评委申请复审。2015年1月30日,商评委作出异议复审裁定,认为财源事务所系为商标代理机构,而诉争商标指定使用商品超出了其商标代理服务范围,违反了第三次修正的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即“商标代理机构除对其代理服务申请福州商标注册外,不得申请注册其他商标”,诉争商标应不予注册。
鉴于已经依据上述规定认定诉争商标应不予注册,商评委遂不再对诉争商标是否违反我国现行商标法其他规定进行评述。综上,商评委裁定对诉争商标不予核准注册。财源事务所不服商评委所作复审裁定,随后向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主张我国现行商标法虽然增加了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但是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基本法治原则,该项规定对诉争商标并无约束力。
同时,财源事务所称诉争商标系其依法申请注册,指定使用商品与欧尚控股在先注册的“欧尚”系列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并无关联,而且诉争商标经大量使用,已获得消费者和经销商的广泛认可。
综上,财源事务所请求法院撤销商评委所作复审裁定,并判令商评委重新作出裁定。针对诉争商标是否违反我国现行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的规定,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财源事务所的营业执照载明其经营范围为商标代理,应当认定其属于商标代理机构,其申请注册商标的行为应当受到我国现行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的限制。
该案中,诉争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显然不属于我国现行商标法所指商标代理服务范畴,作为商标代理机构的财源事务所提出诉争商标的注册申请,违反了我国现行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的规定,不应予以核准注册。综上,市高级人民法院终审驳回财源事务所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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