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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转让的情形是怎样的?
作者:福建圣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01-17 08:04:50
常见服饰贸易公司经营范围:
1、服装鞋帽、家用电器、家具、纺织品、日用品、塑料制品、水产品、食用农产品批发兼零售;纺织品、服装设计和生产;自营或代理以上各类商品的进出口业务,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从事服装、饰品及相关配件、皮革制品、钟表、眼镜(角膜接触镜除外)、箱包、文具、鞋帽袜、电子产品、香水、护肤品、化妆品的零售、批发、佣金代理(拍卖除外),上述商品的进出口以及相关的配套业务(不涉及国营贸易管理商品,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商品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申请);提供市场与品牌咨询、营销管理及投资等相关咨询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3、服装设计、销售;道路货物运输(须取得许可或批准后方可经营);电子商务;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服饰、皮革、针纺织品、纺织原料、面料及辅料、鞋帽、家居用品、纺织品、家具、日用百货、饰品、礼品、工艺品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4、服装生产加工、批发、零售;日用品百货,建筑、装饰材料、五金交电,文化用品,健身器材,办公用品,电子产品、器材销售。
商标转让的情形,商标作为一个企业公司的无形资产,在通常的大部分情况之下都企业公司是不会出现商标转让的情况。那么商标转让的情形是怎样的?
1、商标拥有公司不再经营,需要将已有商标兑换成现实利益的情况下,会将其商标进行转让;
2、商标拥有公司因为没有使用的需求,被暂时闲置的情况下,可将商标进行转让获取现实利益;
3、商标拥有公司被其他公司出高价购买现有商标,公司可将商标进行转让获取大量经济利益;
4、商标拥有公司因为企业合并或煎饼或改制的情况,公司可将商标进行转让;
5、商标拥有公司因为司法机关的判决导致商标转让;
6、其他情况下也有可能发生商标转让,另外需要注意商标转让时需要将旗下所有近似商标一并转让,已经申请的商标但为获批的也可以申请转让。
领取福建商标注册证有两种途径:
一,本人直接办理的,本人直接到商标大厅领取商标注册证。
二,找代理机构办理的,商标局将商标注册证发给代理机构,然后本人在到代理机构领取即可。
领取商标注册证时应该注意什么?
1、申请人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必须填写清楚、准确,以便于联系。
2、补证与变更名义一起办理的,如补证申请以变更前的商标注册人名义提出,补发的《商标注册证》名义为原商标注册人;如补证申请以变更后的商标注册人名义提出的,补发的《商标注册证》名义为变更后的商标注册人。如原商标注册人公章已作废的,在申请书上可以加盖变更后商标注册人的公章,但应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相应证明。
3、补证与转让一起办理的,如补证申请以转让人名义提出,补发的《商标注册证》名义为转让人;如补证申请以受让人名义提出,补发的《商标注册证》名义为受让人。
4、直接到商标注册大厅办理的,如申请人在办理补证申请6个月后还未收到《领取商标注册证通知书》,可向商标局免费查询;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由该商标代理机构负责向商标局查询。特别说明: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十二个月内按照规定办理商标续展手续。在此期间未能办理的,可在期满后的六个月宽展期内提出续展,但须缴纳续展注册延迟费。宽展期满后仍未提出续展申请的,商标局将注销该注册商标。
新颖性是指该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简单来说,一是不属于现有技术,也就是在目前国内外所知技术之外;二是同样的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没有被申请过,没有被记录过。还不明白?下面专利申请小编就为大家列出几种常见的情形。
1、相同的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内容
如果申请人要求保护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与对比文件所公开的技术内容完全相同,或者仅仅是简单的文字变换,则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具备新颖性。相同的内容可以理解为包括可以从对比文件中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的技术内容。
2、具体概念与一般概念
如果要求保护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与对比文件相比,其区别仅在于前者采用一般(上位)概念,而后者采用具体(下位)概念限定同类性质的技术特征,则具体(下位)概念的公开使采用一般(上位)概念限定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丧失新颖性。反之,一般(上位)概念的公开并不影响采用具体(下位)概念限定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新颖性。
3、惯用手段的直接置换
如果要求保护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与对比文件的区别仅仅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惯用手段的直接置换,则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具备新颖性。例如,对比文件公开了采用螺钉固定的装置,而要求保护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仅将该装置的螺钉固定方式改换为螺栓固定方式,则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具备新颖性。
4、数值和数值范围
如果要求保护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中存在以数值或者连续变化的数值范围限定的技术特征,例如部件的尺寸、温度、压力以及组合物的组分含量,而其余技术特征与对比文件相同,则其新颖性的判断应当依照以下各项规定。
(1)对比文件公开的数值或者数值范围落在上述限定的技术特征的数值范围内,将破坏要求保护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新颖性。
(2)对比文件公开的数值范围与上述限定的技术特征的数值范围部分重叠或者有一个共同的端点,将破坏要求保护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新颖性。
(3)对比文件公开的数值范围的两个端点将破坏上述限定的技术特征为离散数值并且具有该两端点中任一个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新颖性,但不破坏上述限定的技术特征为该两端点之间任一数值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新颖性。
(4)上述限定的技术特征的数值或者数值范围落在对比文件公开的数值范围内,并且与对比文件公开的数值范围没有共同的端点,则对比文件不破坏要求保护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新颖性。
5、包含性能、参数、用途或制备方法等特征的产品权利要求
对于包含性能、参数、用途、制备方法等特征的产品权利要求新颖性的审查,应当按照以下原则进行。
(1)包含性能、参数特征的产品权利要求
对于这类权利要求,应当考虑权利要求中的性能、参数特征是否隐含了要求保护的产品具有某种特定结构和/或组成。如果该性能、参数隐含了要求保护的产品具有区别于对比文件产品的结构和/或组成,则该权利要求具备新颖性;相反,如果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根据该性能、参数无法将要求保护的产品与对比文件产品区分开,则可推定要求保护的产品与对比文件产品相同。
因此申请的权利要求不具备新颖性,除非申请人能够根据申请文件或现有技术证明权利要求中包含性能、参数特征的产品与对比文件产品在结构和/或组成上不同。
(2)包含用途特征的产品权利要求
对于这类权利要求,应当考虑权利要求中的用途特征是否隐含了要求保护的产品具有某种特定结构和/或组成。如果该用途由产品本身固有的特性决定,而且用途特征没有隐含产品在结构和/或组成上发生改变,则该用途特征限定的产品权利要求相对于对比文件的产品不具有新颖性。
(3)包含制备方法特征的产品权利要求
对于这类权利要求,应当考虑该制备方法是否导致产品具有某种特定的结构和/或组成。如果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可以断定该方法必然使产品具有不同于对比文件产品的特定结构和/或组成,则该权利要求具备新颖性;相反,如果申请的权利要求所限定的产品与对比文件产品相比,尽管所述方法不同,但产品的结构和组成相同,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新颖性,除非申请人能够根据申请文件或现有技术证明该方法导致产品在结构和/或组成上与对比文件产品不同,或者该方法给产品带来了不同于对比文件产品的性能从而表明其结构和/或组成已发生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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